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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示的规章无效

2007-01-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张先生在上海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业务员。2006年10月,张先生到重庆出差,完成工作后又因私事多呆了几天,公司以他违反员工守则为由将他开除。张先生认为,他并不知道公司有员工守则,公司从来没有给他看过,况且他这样的行为也不是严重违纪。请问,公司有权开除张先生吗?

专家

解答:

  企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守则应有一定的生效程序。具体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向职工公示,未经公示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理依据。公示方式可以是送达职工,由职工签收;也可以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备与劳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张先生对员工守则不认可,该公司未提交能够证明向张先生送达员工守则的证据,故认定张先生严重违纪不成立,该公司应支付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制晚报》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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