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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改建再拆迁父母应不应分钱

2007-02-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为一笔4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南京80多岁的顾家兴夫妇把长子顾国强告上法庭。

据老两口称,1994年,长子顾国强拆掉他们的旧房,并以他们的名义盖建了新房,1997年,顾国强又私自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而他们却一直不知情,直到去年5月,因为房屋拆迁方才获悉此事。但是,46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全归了长

子所有,他们两位老人竟没有份额。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他们享有10万元的拆迁款份额。

法院认为,经过审查,被拆迁房屋原土地使用人是顾家兴的老伴,现房屋所有权登记人虽为顾国强,但因该房屋是拆除老两口房屋后所建,且老两口一直与顾国强居住在该房屋内,双方对所翻建后房屋的所有权没有明确书面约定,故老两口对翻建后房屋的所有权应享有部分份额。参照有关拆迁政策,老两口的补偿款数额可确定为人民币8万元。 (《新天地》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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