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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代”服务出了问题谁担责

2007-03-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小周老家来的亲戚们准备大年初七回乡,分身乏术的小周实在没功夫去排队买票,只能找“跑腿”公司代劳。但取票时,“跑腿”公司却表示,车票已售完,买到的票都是从票贩子那里弄来的,6张车票每张需加价70元。小周犹豫了:“这钱,付还是不付?”

刘小姐春节去南京玩了几天。临行前,她托邻居代养宠物狗,并

允诺支付报酬。不料为回乡探亲,邻居又把刘小姐的狗托给了朋友,结果狗跑丢了。索要赔偿不成,刘小姐和邻居产生了纠纷。请人“代”服务,出了问题,到底谁担责?

律师解答: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院长王俊民指出,“代”服务的双方当事人,形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其接受委托的事务。否则,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同样可要求赔偿。可见,对“跑腿”公司未征得小周的同意而擅自购买的高价车票,小周有权拒绝付款。

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擅自将委托事务转托第三人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为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尽管是别人弄丢了刘小姐的狗,但刘小姐的邻居理应向刘小姐作出赔偿。(《解放日报》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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