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王崇(化名)进入上海浦东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崇年薪总额10万元,公司每月支付王崇工资3000元,其余部分在每年年终一次性结清。
可是2003年底,公司并未与王崇结清工资,2004年底同样如此。到了2005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王崇要求公司结清3年的年薪余额。公司
王崇将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支付3年的年薪余额总数19.2万元。
日前,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定:支持王崇索讨2005年年薪余额的请求,对其索讨前两年年薪余额的请求,因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无法支持。
劳动仲裁委提醒,如果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应及时维权。在本案中,根据《劳动法》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王崇应该在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诉。 (《新民晚报》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