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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福利分房回潮

2007-03-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北京某航空集团工作的吕志强近日骤然多出了一笔近7000元的购房支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自2007年2月8日起,职工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的价格从单位购买住房的,需按差价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套90平方米的单位自建房位于北京的黄金地段,该航空集团打算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作为“福

利”出售给职工。按照建设成本每平方米3000元计算,吕志强应纳税所得为3000-2500×90=4.5万,分摊到每个月是375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率为15%,需要缴纳的税款为6750元。

吕志强几天来都在自怨倒霉:“怎么没报名参加单位上一批分房!”但税款丝毫没有动摇他的购房计划。“周边商品房的均价早已超过了1万元,怎么都划算。”

从1998年起我国就取消了这一实行了40多年的“福利分房”制度。但各种变相的“福利分房”实际上从未停歇。

近日接到部分地区对此的反映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决定向这一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维护社会公平。但北京地产界人士程先生却表达了他的担心:“这是不是意味着国家默许了它的存在,‘准福利分房’将重新走向合法化?”

无论是集资建房,还是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玄机就在于权力部门利用其手中掌握的行政特权和资源,以划拨形式取得零地价国有土地,或享受工程建设税费方面多种优惠,或动用部门权力和影响力“团购”商品房,拿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满足部分特定群体所需,这是以小群体的公平践踏了社会大公平,遭到了学者们的口诛笔伐。

但北京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媛却认为:“集资建房都是单位自己操作,当然有很多地方不符合规定。但毕竟还是解决了一部分人的住房问题。让我们去买商品房,40年也买不起。”

“都是因为房价太高了!”程先生一言以蔽之。

广州市市长张广宁在“两会”上表示,广州市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货币分房和实物分房中二选一,只要该单位手上有自有土地,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该单位即可自行建房分给住房困难职工。这意味着在广州叫停多年的单位自建房将重新开禁。

长春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盛学永认为:“集资建房是一把双刃剑,搞好了有利于缓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搞不好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新民周刊》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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