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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即将改变

2007-03-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个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城乡不同户口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结果,引起了广泛关注。

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死亡赔偿金相差16万多元。

全国人大代表刘爱平曾递交议案,呼吁司法部门取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悬殊差别。

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进行很多调查研究,做了很多比较,并和立法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讨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这一问题形成初步意见,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农民日报》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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