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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自助游身亡父母状告12"驴友"

2007-03-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自助游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的出行选择,往往一呼众应。然而,自助游时“驴友”出了事故谁担责?

2006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

孩被洪水冲走身亡。女孩的父亲一纸诉状将12名“驴友”告上法庭,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这起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一同出游的“驴友”案作出判决,12名“驴友”赔偿原告损失21万元。

“驴友”相约森林自助游

在南宁市某生活网站上有一个旅游BBS,许多旅游爱好者都喜欢在这里交流,邀“驴友”一起出游。2006年7月初,论坛上出现了一个贴子,“7月9号赵江峡谷,有人要一起吗?要一起的报名了!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60。”

赵江是离南宁约100多公里的一条峡谷,这里山高林密,溪水淙淙,空气新鲜湿润,是南宁近郊少有的优良旅游探险地,虽然尚未划为旅游区,但许多旅游爱好者都知道这地方,因此这个贴子一发出来,就得到众多“驴友”的响应,纷纷在跟贴报名。也有“驴友”发贴子认为7月正值雨季,去赵江峡谷旅游并不适合,但没有引起报名者的重视。

网名叫“手手”的小骆也报名参加了,她是在好友小陈的邀请下加入的。21岁的小骆生于湖北石首市,在南宁某公司任网络管理员,由于才来南宁不久,她很想多跑几个地方。小骆是一个既活泼又开朗的女孩,身高168cm,十分漂亮,喜欢户外游。2006年7月8日是星期六,上午8时,10多名“驴友”准时在南宁市安吉汽车站集合,与武鸣人小梁会合,将60元的费用交给小梁管理,之后坐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

到了赵江峡谷,大家溯流而上。美丽的风景把大家都迷住了,一路上有说有笑。不知不觉天黑了,于是寻找露宿地。由于峡谷狭窄,驴友众多,大家只得分组找地方。一些在悬崖下扎营了,另一些则选择了河谷。

小骆所在的一组就扎营在河床上,她与好朋友小陈共用一个帐篷。扎营后,大家点上篝火,烧烤、喝酒、嬉戏,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山洪暴发冲走一女孩

大家玩到筋疲力尽时才钻进帐篷。7月9日凌晨4时许,开始下雨,后来,小雨渐渐转成大雨,天亮后又转为小雨。有的帐篷出现漏水,将一些人淋醒了,醒来的人走出来看了看天,又望了望河上游,没见有涨水的迹象。

山洪来得一点预兆都没有。早上7时,在河边石头上坐着的几名“驴友”,突然听到轰轰声,奇怪地四处张望,猛然看到河床上方一股巨大的洪流如猛虎般迅速地扑下来,不由惊恐地大声喊:“洪水来了!”一时场面乱作一团,大家慌忙收拾行李跑上岸。

小陈和小骆仍在帐篷里睡觉。小陈先被巨大的水声惊醒,赶紧拍醒还在熟睡的小骆。可是还没等打开帐篷,山洪已把她们的帐篷淹没,巨大的水流将两人迅速推向下游。

除了小陈、小骆,还有一名男子也被冲进河里,当时水势很大,3人被冲下河流的两级落差,男子抓住了旁边的树枝,小陈和小骆也分别攀住了河中的大岩石。岸上几名“驴友”跑下来去救她们。比较沉着的小陈远远地对小骆喊,“你抓好不要动。”她用力爬上岩石,想从岸边跑过去拉小骆,可是当爬上石头时,她发现小骆已不见了。

“驴友”们打110报警。不久,由武警、消防、民警、镇政府工作人员、村民组成的50多人的搜救队赶到了现场,迅速展开搜救。“驴友”们也被送到两江镇政府休息。受伤的小陈则被送到镇卫生院治疗。

直到下午15时,搜救队在出事点下游数公里处的两块岩石中间,找到了小骆的尸体。

小骆的意外身亡,在“驴友”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7月12日的告别仪式上,200多名“驴友”自发地赶到南宁市殡仪馆吊唁小骆。几名女“驴友”还一直陪伴从天津赶来的小骆的母亲,3名女孩还认了小骆母亲作干妈妈。

死者母亲向12名驴友索赔

就在劫后余生的12名“驴友”慢慢地将这段惨痛的经历埋进记忆深处时,他们突然接到了法院送来的传票。原来,小骆的父母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他们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小骆的母亲认为,发起这次自助游的小梁,未持有任何合法的经营旅游业证便组织团队出游,并向成员收取费用,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另外,7月正值雨季,小梁未考虑气候灾害等因素,不顾他人人身健康与安全,让团队在河床中安营,晚上过夜时也没有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通知成员迅速安全撤离;小陈邀小骆同团出游,理应对小骆负安全防范责任。

对其他被告,小骆的父母认为,小骆和他们属于同一团队,按社会的道德规范,他们之间就形成一个相互爱护、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小骆却在无任何提醒和防范下失去生命,他们也应承担责任;因此,小梁、小陈等12名自助游成员应对小骆的死亡负赔偿责任,他们应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152854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352854元。

法庭上,12名“驴友”认为,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自助游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自助游是集旅游和探险为一体的活动,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小骆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自主决定是否出游和辨别危险的能力。她接受小陈的邀请参加自助游,等于接受了“风险自担”的约定,应由其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小梁不认为自己在此次活动中,充当着“组织者”的角色,称他只是发个贴子,没做任何“组织”的工作。小陈则称,此次出游自己只是邀请者,小骆出现了意外,自己并没有过错,她也在此次出游中受伤。

被告的代理律师称,公安机关证明小骆的遇难是一起因山洪暴发引起的意外事故,山洪暴发来势突然、迅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把山洪造成的损害后果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被告来承担。

2006年11月22日,青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小梁是此次户外活动的发贴人,由其制定出行日期、路线、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其一系列行为均具有组织行为的特征,应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而且小梁向每位出行队员收取了60元的活动经费,虽名为“AA制”,但未能证明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过款给队员”,应推定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又因其没有进行营利活动的资质,故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同时,小梁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对探险活动的危险性应具有前瞻意识,对指导队员认识困难、克服困难和危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对天气形势判断失误,选择了在南方的暴雨季节,在属于山洪下泄通道的河谷安扎帐篷露宿,且在当晚连下几场暴雨的情况下,既没有安排专人守夜,也没有组织队员撤离,最终导致小骆死亡,其行为已具备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死者小骆和其他11名队员,法院认为他们盲目跟随小梁出行,没有任何人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亦有一定过错。其次,二者之间虽没有身份上的关联关系,但基于有相约进行户外探险行为,在发生危险时,除具有对自身的救助义务外,还有对别人的救助义务,死者小骆和11名队员均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此案由发帖人小梁承担60%的责任,死者小骆和其他“驴友”分别承担25%和15%的责任较为适宜,判决小梁及其他“驴友”向小骆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211925元,其中小梁赔偿163540元,另48385元的其他“驴友”赔偿。

自助游的法律困惑

对这起新的案例,法律界也出现了不少争论。在此案中,“召集人”小梁负重大责任的一个原因,就是法院推定他具有一定的营利性质,一些人表示不解。一位多次充当“头驴”角色的人士说,自助游一般是AA制,为了便于安排活动,大家把钱统一交给“头驴”管理,也就是说由头驴当“账房先生”,这是普遍现象,这并不能说“头驴”营利;而发生事故时,往往出游尚未结束,也就未能对各人的经费“多退少补”,“头驴”又如何自证自己没有营利?

个人自愿、责任自担,是自助游各“驴友”都默认的规则,因而谁也不会去想到、也不会愿意签订责任方面的协议。然而一旦发生事故,引发纠纷,在责任方面无法“量化”。“如果事前必须要签这样的协议,还有谁再愿意组织自助游?”

许多人也对目前自助游的盲目无序和监管无章现状表示了担忧。一位旅游界人士认为,目前“驴友”自助游过于随意,特别是“召集人”、“领队”缺乏野外生存常识,缺乏对气象、地形、地貌的了解,野外防范、规避危险和救助知识也缺乏,因而自助游不时出现意外事件。为此旅游管理部门应该成立自助游咨询机构,对“驴友”提供咨询和指导。同时,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做出专门的规范,旅游部门应建立对自助游“召集人”的认证制度,对“召集人”的责任进行明确。(《法治与社会》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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