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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过劳死是否算工伤

2007-03-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李华是江苏省东台市南沈灶小学六年级语文教师,曾担任永丰小学的教导主任、校长多年。在其30年的从教生涯中,因工作勤勤恳恳,曾多次荣获二、三等功。

2005年12月25日上午,李老师在备课时突然晕倒,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06年3月2日逝世。留给50岁丈夫徐语贵的是巨额的债务、年迈的老人和一个正在外地读

大学的女儿。

2006年12月6日,徐语贵向南沈灶小学提出为李华办理工伤(亡)的申请报告,学校有关领导表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了字。然而,2007年2月25日,东台市教育局就申请给予答复: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超过48小时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李华同志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亡)认定范围。

据了解,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外,还有其他9种情况。徐语贵认为,李华的去世和她平时过度劳累不无关系。如果用48小时来衡量是否属于工伤(亡),这对一些长期处于疲劳状态下工作而去逝的人有点不公平。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曾规定,“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于工伤。

有关人士认为,李华的死应该视为“过劳死”,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江南时报》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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