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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汽车竟成城管用车

2007-04-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2年,郑州市民薛先生花6.68万元购买了一辆面包车。2004年7月31日下午,薛先生开车到单位上班。车行至郑州市管城街,遇到前方堵车,急着上班的他就将车停在了路边的人行道上,步行到单位。下班后,薛先生去取车,汽车却不见了。

2005年1月中旬,失踪车辆仍未找到,保险公司赔付了4.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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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11月,一个同事偶然在郑州市体育馆附近发现了薛先生丢失的车,便立即通知了他。

薛先生赶到现场,果然发现了自己的车。车身颜色、牌照都没变,车内的座套、方向盘套和车锁却被更换了。驾车的司机是一名40多岁的男子,身穿城管执法的制服。该男子声称,他是管城区城管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这是城管扣的车,是领导让他开的。在其出示的行驶证上,写的还是薛先生的名字。

薛先生立即报警。后来,该车被民警暂扣。薛先生查看汽车的里程表发现,该车自失踪以后,已经被人开了两万多公里。

薛先生要求城管赔偿其损失,并公开道歉。

今年3月2日,管城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能玉生介绍,当初,该车违法停放在人行道上,妨碍了市民通行,于是该局拖车中队前去处理。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在地面上用粉笔写下“该车已被拖走”字样并留下了电话,但此后一直未见车主前来接受处理。

3月7日,管城区城管已经向薛先生赔付了经济损失,并当面赔礼道歉。有关责任人已被处分。

目前,我国不少城市的城管部门拖走违章机动车后,都是用粉笔字告知的方式来通知车主。对此,有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城管拖车后,必须通知到车主,仅“粉笔字告知”,处罚程序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首先应当告知车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车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对于车主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国青年报》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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