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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人谁赔偿

2007-04-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一天早晨,我妻子在公园晨跑时,一男子突然冲过来将她撞倒,导致我妻子右腿膝盖骨骨折。为此花去医药费三千多元。

后来,经多方询问得知,此人患有精神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有医院的相关证明。他的妻子王某是其监护人。我妻子想向该男子索赔,但我听别人说,精神病人可以不赔偿我妻子的损失。请

问,这一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根据规定,因为撞伤你妻子的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他对你妻子造成的损害要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他有财产,则可先从他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适当赔偿。(《工人日报》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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