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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次“民告官”的意义

2007-04-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2年8月31日,江苏省南通市李先生(化名)对自家房子进行了部分改装,这让楼上的王先生很是不安。于是,从8月31日起到9月12日,王先生多次向南通市建设局反映该情况,并为此花费了5年时间,锲而不舍地告了23次状。其中,13次告建设局(含2次告建设工程质监站,2次行政复议),2次告房管局(含行政复议),4次告市

政府,4次告规划局(含2次行政复议)。

对于违法改变承重结构的行为处罚,究竟是房管局之职,还是建设局之职?同一个法院的同一个审判长,先前审判认定是建设局之责,两年不到再次审判的结果,却认定为房管局之责。目前,王先生还在继续申诉。

然而,对于这种锲而不舍、不依不饶的民告官行为,法律界人士却有着不同的看法。

江苏张志华律师认为,此案适格的主体应该是建设局。建议王先生不一定打行政官司,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和即将施行的《物权法》以相邻权纠纷为由诉请法院判决他的邻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说,虽然公民民告官的主体意识增强是好事,但打官司也得考虑诉讼成本。他认为,王先生把精力放在告政府上告错了,真正侵害你利益的邻居为什么不去告?“当然,该案所反映出来的诉讼主体打架,适用法律矛盾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对法律的不适应等问题确实有警世意义”。(《江南时报》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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