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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一包烟屡次成受贿

2007-04-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赵某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驻某市场的管理人员。自2005年元月起,赵某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常收受个体户们送给的一两包香烟,甚至有时还公然索要。至2006年4月,赵某共计收取香烟768次,累计123条,折合人民币26400元。这些香烟,有的被其自己吸掉,有的被其销售。请问,此类情况构成犯罪吗?

律师解答:

  赵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这里涉及到一个徐行犯问题。徐行犯亦称接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动作)或危害的行为。这些举动或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在刑法上具有独立意义的一个犯罪。其中,徐行犯构成要件有:有几个独立的同一性质的违纪或违法行为;几个独立的违纪或违法行为在时间上有连续性……结合本案,赵某每一次的收烟或索烟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属同一性质的违纪行为;每个独立的违纪行为都为了收烟或索烟,具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时间连续达15个月,长期累计后的金额达26400元,已是“数额较大”,违纪行为累计触犯了同一罪名即受贿罪。 (《法制今报》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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