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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官员的批评权应受保护

2007-04-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山西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分别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被查明之后,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到法院。目前,两名写信人已被判刑,另一人也被起诉到法院(详见《文摘报》4月12日三版)。

按照国际通行的政治伦理,政府官员是特殊人物,应

该可以受到公众监督和批评。即使是公民对其批评不太符合事实,也不构成诽谤罪,公民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并不以“真实性”作为衡量其是否构成诽谤罪之准则。一个有效的、有作为的政府,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恰当,那么就应该及时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不当,那么就应该及时出来释疑,而不是通过司法手段打击公民的批评行为。

在保护公民批评官员,甚至使官员名誉受损,与保护官员个人权利,损害公民批评官员的权利的“两害”相权,结果应该取其轻,保护公民的批评权。(《中国经济时报》4.10练洪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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