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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蒙冤者不能止于道歉

2007-04-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载,4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有关领导向曾被公安机关错误羁押近4年的无辜受害人祝军正式公开道歉。在对新疆警方这种知错就改的勇气表示敬意之余,相信人们更关心警方的下一步举动。

冤假错案并不鲜见,“执法者违法”也时有发生,但却很少看到有哪一个执法者因此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一个法治社

会里,这原本就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执法者应当为其错误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段时间以来,某些执法者乐于行使公权力,却并不愿意对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个人失误负责,而在针对执法者的约束规定中,也缺少相应的针对工作失误的具体罚则。于是,即使执法者个人失误造成不当后果,大多也是“国家赔偿”了事。也就是说,无论执法者的个人行为对社会带来怎样的危害,最终还是要慷国家之慨,而个人毫发无损。在这种缺少具体罚则的制度氛围中,执法者很难对手中的权力产生应有的敬畏,久而久之,执法越界乃至执法犯法也就不可避免。

屡屡出现的冤假错案足以说明,警察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时还缺少一种有效的制约,建立健全警察执法监督约束机制已是当务之急。(《中国青年报》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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