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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让人大代表“下课”

2007-04-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长达两年的房产纠纷

2007年2月26日,天津河东区196名选民启动罢免程序,将一份《罢免函》送达天津市河东区人大常委会。

被罢免的人大代表叫丁冰,他的另一身份,是天津市帝旺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反对他的选民皆是来自天津市星河花园的业主,而星河花园正是丁

冰旗下的帝旺置业开发建设的项目之一。2004年8月,这批业主搬进了星河花园小区,随后发现,他们住的是不达标的房屋,办不下来产权证。业主们开始维权。

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令业主们颇为失望,而此时被起诉的丁冰已经成了候选人,即将成为他们这个选区的利益代言人。

他不能代表我们

反对丁冰的选民们只有一句话:“他不能代表我们!”天津帝旺集团公开声明表示,即使开发商和业主双方在房产问题上存在合同纠纷,也应该诉诸法律,不应该把丁冰个人推到前台。

选举问题专家李凡认为,选民们是根据《选举法》来行使正当权利的,人大代表就是代表辖区内的选民诉诸利益最大化的,如果他做得不好,不能为选民代言,选民就可以将其罢免。

2003年,丁即当选为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其当选理由是,丁旗下的帝旺置业是河东区的利税大户,天津市的百强私营企业。丁本人更积极参加公益事业及捐款活动。此外,他的公司先后安排了下岗职工158人,为政府分忧。

星河小区的选民们认为,丁冰无论在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方面做了多大的贡献,也不是成为他们政治代言人的理由。一句话,他们要的是为自己说话的人大代表。这些选民说,他们不知道自己的代言人是通过怎样的程序产生的。虽然他们也承认,罢免丁冰的真实动机,“就是向开发商施加压力,实属无奈之举”。

在整个事件中,他们要的只是一张房产证,而不是手里的那张选票。

罢免权在谁

事实上,自从2003年开始,各地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案例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无一例成功。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在1979年新的《选举法》中就曾有规定。而时至今日,这个权力仅仅还是理论上的一种可能。

2003年,深圳市的一些选民率先尝试对刚刚推选出的人大代表说“不”。当年5月23日,南山区麻岭社区凯丽花园的33名选民联名要求罢免该选区新当选的人大代表陈慧斌。在《罢免函》中,这些选民称:人大代表漠不关心人民群众

的疾苦,已经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她没有资格继续担任人大代表。半个月后,南山区人大常委会调查后表态,选民的罢免理由与人大代表的职责没有关系,陈慧斌是个非常称职的人大代表。

随后,湖南株洲市石峰区的61名选民也要罢免新当选的人大代表。虽然最终也未有结果,但在那一年,却让各地的人大代表们第一次感受到来自选民的压力。

2004年12月,《选举法》修订后不久,北京市丰台区望园社区的154名选民,就提请罢免区人大代表魏景秀。罢免理由是,人大代表不履行其职责,不能代表选民利益。而他们最终得到的回复却是,人大代表的人品没问题,是个好人。

(《中国新闻周刊》2007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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