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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有望写进新刑诉法

2007-04-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刑事诉讼法修改稿最新一轮的意见征询刚刚结束。中国刑诉法的修改渐次逼近司法实践的敏感区。“有很多问题要改,这次只能解决实践中最突出、大家认识最一致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参与了论证过程。

“不能逼他开口说话”――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后的防御机会。有的国家甚至将它规定为宪法

性权利。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确立的“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已经写进修改稿,该条即指向外界普遍关注的“刑讯逼供”。

“学界和司法界对此已毫无争议。”北京大学教授、刑诉法专家陈瑞华教授说,“个人面对国家刑事追究时,侦查机关可以拘留他、逮捕他、搜查他的居所,扣押他的信件,甚至提取他身上的毛发,但不能逼他开口说话。”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我国长期奉行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以嫌疑人口供为定案依据,导致司法实践中,为获取嫌疑人口供而进行刑讯逼供的情况时有发生。

据陈瑞华介绍,在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中,任何人面临刑事指控时,可以选择作无罪辩护、有罪供述或者保持沉默,关键在于个人的自愿,侦查人员不能强迫讯问对象开口说话,强迫得来的口供,在法律上将归于无效。这是“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本义所在。

如果这一原则最后得以通过,中国长期以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将受到极大的撼动。

在中国刑讯历史上和法律规定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历来被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现行刑诉法第93条赫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也是侦查人员千方百计包括以非人道方式获得口供所仰仗的根本。在此前的多次讨论中,立法机关仍坚持保留该条文,但遭到了学界和律师界的一致批评。

专家称,此次修法明文规定沉默权可能并不现实,但把第93条删掉是最低限度的做法。“要是保留第93条,那么‘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将毫无意义。”

另外,“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目前规定在“证据”一章,并没有如多数学者所期望的,规定在整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里。

(《南方周末》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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