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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的负面作用

2007-04-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记者翻阅了几所大学和中学的校规,大多为“寻衅滋事,结伙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一所学校的《中学学生严重违纪处理办法(试行)》中对严重违纪的界定是:“手持棍棒、刀具及其它能致人伤残的凶器打架斗殴即为性质严重。发现有一次严重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补交学费200元

以上。在群殴和械斗中造成严重伤害,违纪学生除按规定接受以上处罚外,还要负担受害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补偿。”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的校规难免会让学生误认为自己手持棍棒、刀具及其它能致人伤残的凶器打架斗殴只要交了钱,自己一点责任都没有。

北京律师邓江华说,现在有很多校规中的条款都跟《刑法》有一定的冲突,把一件本身很严重的事情轻描淡写。按照法律,只要是满14周岁以上的学生,不管他是否使用器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都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学生一旦造成他人轻伤的,比如打掉对方两颗牙,就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像上面校规中所说“手持棍棒、砖头等凶器打人”很容易造成他人重伤,已经属于《刑法》中的“以特别残忍手段”。如果造成对方严重残疾,凡是年满14周岁以上的学生,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市场报》4.18许黎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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