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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贞操权被判赔

2007-04-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6年3月,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一公司业务经理许某,谎称未婚,要求与公司业务员24岁张某建立恋爱关系,并许诺愿意与其结婚。许某与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便开始同居。5月,张某发现怀孕,于是催促男友结婚。

6月,许某将张某带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术后,许某却不见了踪影。7月,在张某的追问下,许某承认自

己已婚且还有2个孩子。随后,张某以“侵害贞操权”为由,将许某告上法庭。

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男女共享的独立人格权,男方以欺骗方式侵害女方的贞操权,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性质,因此判决许某付给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制日报》4.19邓新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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