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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陪审员

2007-05-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到今年5月,我在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就满两年了。作为新中国第一批经过正式选拔、任命、培训上岗的人民陪审员,我先后参与了数十起案件的陪审工作。

本文作者(左

一)参加庭审

在中国,为什么要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对确保司法公正能起多大作用?陪审员是不是“花瓶”?

因为只有短短的两年时间,而且是业余时间兼职,我对陪审制度的了解肯定很不全面。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文中所涉及的当事人或法官,也均为化名。

第一次陪审

2005年5月8日,是我们这批人民陪审员上岗的第一天。次日,各大媒体几乎都对这次人民陪审员上岗作了报道。

我第一次接到陪审通知,是5月18日。那天下午,我正在外面办事,法院一位姓季的法官打电话给我,说安排我下周二(24日)上午陪审一个案件,问我是否有时间。我一口答应了。

5月24日上午,我早早赶到法院。法院的南楼都是业务庭室,从楼道口到每个楼层都是人来人往。大多数房间都挂有门牌,上写着××法庭或××号调解室。到三楼找季法官,连问了三个办公室,有的说不知道,有的说让看门牌,只有一个说,好像在快到楼梯口的地方,具体门牌号不知道。也许是因为案子太多太忙,每一个人看起来都很冷漠。

找到季法官时,他也正在和人说话,看样子也是在谈工作。他给了我一份起诉书,说这是上午要审理的案子。正说着,另一个陪审员小刘也来了。她说,这是她第二次参加陪审工作。

在季的办公室坐了一会儿,他让我们先去二楼审判厅。审判厅很小,只有十平方米大小,椅子上落了不少灰。律师及被告人家属已经先来了,听说我们是陪审员,一个律师赶紧过来打了招呼,并主动给我们介绍了案情。

到了快十点钟时,季法官进来了。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各就各位,开庭。合议庭由三个人组成,季法官是审判长,我和小刘是陪审员,另外还有一个书记员。

这是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子。几个小青年闲着无聊,把一个女网友约出来灌醉后,带到洗浴中心进行了轮奸。三个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不到20岁,最小的只有15岁,都还满脸稚气。

庭审中,三个被告都表示认罪,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从年龄小、认罪态度好、被害人疏于防范也有责任等方面,为年纪最小的被告人作了辩护。这个律师很年轻,但我感觉他很敬业,也很专业。另外两个辩护人则很少发言,不知是无话可说,还是因为是法庭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尽心。

因为这个案子证据很扎实,被告人也认罪。只用了不到两个小时,庭审就结束了。庭审结束后,小刘问季法官是否直接合议,季说,改天再合议。

合议与判决

在路上,平时对法律就有研究的小刘告诉我,这个案件并不复杂,完全可以立即合议、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不马上合议,将来我们还得再跑一趟。因为按照法律规定,陪审员必须参加案件合议,并在合议笔录上签字。

在回去的路上,回想案件发生的过程,我总觉得不可思议:一、被告人与被害人并没有见过面,只是网上聊天认识,就可以打电话约着吃饭喝酒?尤其是被害人,据说已经20岁,怎会如此轻信他人;二、从庭审中得知,他们四个人(三男一女)喝醉了酒,到洗浴中心开了一个房间,睡在一起。洗浴中心是如何管理的,怎么让男女混开一个房间?网吧又是如何管理的,不是说限制未成年人上网吗?几个被告人又何以能整日混在网吧?从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我觉得,社会应负很大责任。

我想,将来参加案件的合议时,一定要建议对他们尽量从轻处理,给他们一个改过从新的机会。尤其是年龄最小的那个被告人,只有15岁,他在法庭上怯生生的眼神,一直在我脑海里挥之不去。

大概过了一个多星期,我和小刘接到通知,到法院参加案件合议。

合议庭,是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其主要功能,就是案件的审判人员一起讨论、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一般来说,除了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大部分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是由合议庭合议决定的。

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时候,如果出现意见分歧,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合议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法定刑期是3至10年,而轮奸罪的起点刑就是10年。考虑到他们三个人中两个都是未成年人,最大的一个也才20岁,且认罪态度很好,我和小刘都建议对他们尽量从轻处理。经过商量,我们合议庭最后决定:年龄最大的主犯判10年,其他两个年龄不满18岁和16周岁,分别判6年和4年。

疑罪从无?

有了第一次,很快又有了第二次。慢慢的,我对陪审工作找到了感觉。不再像第一次参加庭审那样不敢说一句话了。

有时,对同一个案件,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即使是同样的事实,由于法律观念的差异,往往看法也不尽相同。对这种情况,法律上有个原则规定,叫依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判决一个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不能搞怀疑论。用法律术语说,就叫疑罪从无。但是,在陪审过程中我发现,要真正做到疑罪从无,现实中还要走很长的路。

有一次,法院通知我去陪审一个案件。案情很简单,两个来省会城市打工的农民,怀里藏了两把匕首,凌晨两点多蹲在一个大厦门口抽烟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并搜出了身上的匕首。据他们在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供述,说当时蹲在那里是为了抢下班的歌厅小姐的手机,于是检察机关以涉嫌抢劫罪(预备)起诉到法院。

法院开庭时,两个被告人又当庭否认了他们原来的供述。只说半夜蹲在外面是因为没有找到工作,没有地方住;带匕首是为了防身。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是位年轻姑娘,看到两位被告人推翻了原来的供述,很生气,在法庭上就大声斥责他们,为什么原来交待说想要抢手机?两位被告人一口咬定:在公安机关挨了打,不那样交待就要挨打,他们怕挨打。

辩护人称,公诉人称被告人抢劫,只有被告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且被告人当庭翻供,不能认定抢劫。至于非法携带匕首,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更不能以犯罪论处。因为被告人和辩护人咬住了案件的关键,公诉人虽然生气,但也无可奈何。

因为没犯罪事实,庭审很快就结束了。审判长是个小伙子,瘦瘦的,很精干,但对案件也有一点习以为常。

庭审结束两天后,审判长通知我去合议案件。通过翻阅《刑法》相关条文,我觉得,对这起所谓的抢劫案,在没有其他的证人证言、也没有被害人的情况下,仅凭被告人携带两把匕首和有污点的供述,很难定罪,何况被告人又当庭翻供?

经过反复讨论,我们合议庭三个人形成一致意见:由于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判两名被告人无罪。

此后不久,我又到法院陪审案件,这个案件的审判长告诉我,我们合议庭的意见被审判委员会否决了。那两名被告人,一个被判了半年,一个免予刑事处分。

对此结果,我并不感到意外。我问审判长,是不是因为被告人无罪释放后会影响到有关办案人员的业绩。他说,领导也可能考虑了公检法三家之间的

关系。审判长又说,不管他们怎么决定,咱们坚持咱们的意见,咱们的意见都白纸黑字写在合议笔录上,将来万一发生错案,也和咱们没有关系。

“电话”陪审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陪审员除了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和法官有同等的权力。因此,有媒体把陪审员称做“不穿法袍的法官”。

在近两年的任职过程中,我参加过多次案件审理。平心而论,在大多数案件中,陪审员都能在合议庭充分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但也有个别案件,我们成了“花瓶”。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电话”陪审。

所谓“电话”陪审,是我们陪审员自嘲的说法。具体地说,就是该开庭了,审判长一个电话把陪审员叫来;庭审后,陪审员就没事了,要么不通知你参加合议,要么只在电话中简单告诉你一下合议结果;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了,再打电话通知陪审员来法院,在合议笔录上补一个签名。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判决书最后明明写着陪审员某某,但实际上,这个陪审员根本没机会对案件发表意见。

可能其他陪审员也遇到过和我一样的遭遇。我们上岗一年后,有一次法院开陪审员座谈会,其中一个陪审员不客气地提出了这个情况(陪而不审),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当场表态说,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审判纪律。今后如果再发现这种情况,可以马上举报,院里坚决按违法办案处理。

但事实上,此次会议过后,我仍然遇到过陪而不审的情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事实上,从2005年5月正式上岗到现在,我先后陪审了数十起案件,至今没有领到一分钱的补助。陪审员一届任期是五年,按平均每年陪审十个案件计算,每年至少都要往法院跑二三十趟。耽误工作不说,再要搭上交通费,心里总是觉得别扭。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体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形式,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的一种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我本人从来没有遇到过一次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要求陪审员参审的情况。这说明,很多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要求陪审员参审的权利,更不清楚陪审员参审有什么好处。(《中国青年报》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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