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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银行计息30天

2007-05-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8月26日,段先生将其开户银行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其五笔存款的存期均跨越每月的31日,而银行未将该日计息,共少支付利息105.86元,为此要求银行支付该款。

法院认为,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储蓄存款“全年均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息,该银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段先

生主张银行少计付其存款利息的主张不成立。据此,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银行存款计息天数为30天,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北京娱乐信报》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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