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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难过“10年门槛”?

2007-05-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刚满30岁的赵平是深圳某证券公司的一名老员工。但最近,公司突然不续约了。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她必须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这个规定是2002年发的,公司之前并没有强制执行过。为了通过资格考试,赵平开始恶补相关知识,但因工作繁忙,2006年第一季度的考试她没通过。此后连续两次考试,她依

然没有通过。

为此,从8月1日到10月31日,公司让赵平待岗,只发放工资的60%。同时规定,如果待岗期间仍不能通过考试,将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待岗期间,赵平还是没有通过考试。2006年12月31日,公司告诉赵平不再续约,赵平回了家。

赵平的老公张明决定要为妻子讨一个说法。

张明很清楚《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可能说开掉就开掉的。”

张明发现,赵平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问题――她是1995年正式进入深圳某证券公司工作的。从1995年到2004年这9年时间里,公司一直是以一年一签的方式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到签订第10年劳动合同时,公司却忽然提出,要一次性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

“这是否意味着公司计划以两种合同的差异来跳开10年期限?”张明认为,公司早在第9年,就已经在规避“10年门槛”了。

“2006年12月31日,就是赵平在公司第11年的时候,公司拒绝与赵平续约――这是一个巧妙的办法,剥夺了赵平申请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张明指出,赵平当时即使想到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根本无法举证,“即使我提出过,公司只要最终不同意续签合同就行了,谁能证明我确实提出过?这样等于丧失了前提条件。”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据此,赵平认为自己与公司在第9年签订的两年合同,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超过10年的期限,已形成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张明带着厚厚一叠法律文件去找赵平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公司一直没有给出回应。于是,他决定申请劳动仲裁。

在等待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富有意味的是,“五一”前夕证券公司忽然找到张明,要求和他私了。张明考虑后,接受了私了的方案。

张明夫妇的问题解决了。但是,伴随“10年门槛”而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争议,在劳动市场上是如此普遍。

《劳动法》虽然有明确规定,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一般单位都会劝说劳动者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签短期劳动合同。有时候用人单位还会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逼劳动者让步。(个案中人名均为化名)(《广州日报》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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