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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内广告收益惹官司

2007-05-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北京大雄城市花园有1400多户居民。2006年4月,融众广告公司与北京中协物业公司、大雄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电梯媒体合同,约定广告公司占用该小区30部电梯,发布120块镜框广告。3年的合同期,每半年支付1.5万元。

2006年12月,物业公司将这些广告拆除。广告公司认为,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遂将物业

公司和业委会起诉到大兴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40多万元。

日前,在该案审理中,物业公司提出反诉,称在小区内张挂广告的合同是他们受到业委会和广告公司欺诈的情况下签的,要求法院撤销合同。

房产专业律师秦兵表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今年10月1日即将生效的《物权法》,对小区电梯广告投放的问题可分三个方面来看:

首先是只有本楼业主能决定电梯广告投放。其次是业主通过什么形式表达同意。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授权业委会对电梯进行管理。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执行具体事务,如电梯广告投放。再次是电梯广告的收益归谁。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获益,执行具体事务的人可得到相应的劳务费用。因此,电梯广告的全部收益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北京娱乐信报》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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