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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工伤”成法律盲点

2007-05-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10月19日早8时许,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村街道韩桥村委会主任王菊兰,乘坐村委会会计吴某的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某公司运输车辆发生碰撞,王菊兰受到伤害。伤情被鉴定为2个十级残废、2个九级伤残,花去治疗费8万元。

此后,王菊兰的腿就落下了残疾。除去肇事车辆所属单位赔偿的4万多元,剩下的全由自

己承担。为了向村委会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王菊兰于2006年10月27日向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不料,王菊兰却接到了《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

2007年1月22日,王菊兰将大港村韩桥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韩桥村民委员会给付医疗费、生活护理费等费用。3天后,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王菊兰的起诉。

镇江市律师刘桂生说,村干部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案例已遇到很多起。单从法律依据上来看,1998年11月4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没有“工伤”问题的明确具体规定,法院的判决是要有依据的,从王菊兰的个案来看,法律并无过错。如何处理村干部“工伤”问题,确实是法律的一个空白点。  (《江南时报》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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