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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购房产权归谁

2007-05-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几年前,陈老伯与儿子决定买房。父子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如以后要卖掉所购房屋,无论盈亏,按各自投资款的比例分配。之后陈老伯分两次交给儿子购房款29.8万元,儿子则承担其余的购房款,并办理选房、购房等一切事宜。新房买进后,儿子、父母都住了进去。

不久,父子之间为琐事发生了冲突,儿子在恼怒中对父亲脱口

而出:“你住的房在我名下,没有你的份,请你搬出去!”陈老伯急忙跑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果不其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儿子以一人名义与开发商签约;在办理所购新房的房产权证时,也没有登记父亲的名字,产权人为儿子一人。陈老伯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的产权份额。好在老人有证据意识,当初在交给儿子购房款时,让儿子写下了收条。收条显示,陈老伯出资共计29.8万元,而新房总价为34万余元。

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的权属性质属于父子两人按份共有。按照父子两人出资份额,父亲应占87.45%的房屋产权,儿子占12.55%。

《物权法》第100条中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根据该条款,此案中的父子可以通过出售涉案房屋,按份额分取所得钱款;也可以通过评估作价,由一方出钱购买另一方的房屋产权份额;还可以维持房屋产权现状,出租此房,双方按产权比例获取租金。  (《文汇报》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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