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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过了时效责任归零

2007-05-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吴某和李某是邻居,2001年9月16日,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发展到互殴。李某一拳打在吴某面部,致吴某面部软组织损伤并伴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李某打伤人后逃到外地打工。

2006年10月1日,李某返回家,吴某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李某的故意伤害案已过追诉时效,不能

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刑事案件也有追诉时效,刑法上的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实施了犯罪的人,如果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即不再进行追诉。

刑法对追诉期限作了不同规定,即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具体到李某故意伤害一案,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而此案从案发至报案已超过5年,所以此案已过追诉时效。  (《法制晚报》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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