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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申诉,只为证明“我不是贼”

2007-05-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不是你偷也准是你偷了”

上世纪80年代初,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新田村的钟富民因盗窃罪入狱三年半。出狱后,钟富民安分守己,娶妻生子。然而,“贼”这一印象在村民们的脑海中不能抹去。

1999年1月25日,村民钟念养的两头猪被人偷了,村里人抓贼未果。第二

天,村干部钟辉、钟松等人认为钟富民偷猪的可能性最大,于是组织十多个村民对钟富民拳打脚踢。钟富民三次昏迷倒地。钟辉通知村民开会说:“按照村规,大家要签名盖章,去钟富民家搬走他的家产,然后大家吃一顿。”有村民担心冤枉钟富民,不愿意签字,钟辉说,如果谁不签名盖章就与钟富民同罪。

钟念一群人随后闯入钟富民家,抢走了两头猪和准备盖房子用的水泥砖。全体村民饱食一顿后,钟松还强迫钟富民当晚放映了电影《神偷燕子李三》。

法院不否认他是“贼”

事后,钟富民向公安机关控告钟辉、钟松等7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他们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名誉损失。钟山县公安局不予立案,认为钟辉等人的行为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他们各罚100元,并责令他们赔偿钟富民的损失1216元。

钟富民对公安机关的处理不满,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法院驳回了钟富民的诉讼请求。钟富民提起上诉,但上诉要交640元案件受理费,他没有钱,案件作为撤案处理。钟富民从此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谁能证明他不是“贼”

面对村民的猜疑,钟家搬出了新田村。没了生活来源,夫妇靠捡垃圾度日。钟富民大儿子9岁,小儿子7岁,捡垃圾每天只能买几个面包回来,四个人分食。小儿子因为父亲被打那天在场,一直撕心裂肺地哭喊,第二天便发起了高烧,没有钱医治,成了哑巴。

为了申诉,钟富民给自己定了一条铁规定:假如每天收入10元,就要拿出3元作申诉费用。他先后把材料寄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有关部门,可基本上都是:请找××部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他在检察院放声痛哭

2000年8月,钟富民找到了钟山县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几天后,钟富民艰难地到了梧州地区检察分院。

办案人员看了钟富民的材料后,告诉他,像这样下级院已经作出终止审查决定的案子,他们是不再受理的。绝望的钟富民在检察院办公室里放声痛哭……

此时,站在一旁的检察官赖飞燕劝他,先回钟山县检察院,申请复议,再看情况发展。赖飞燕带钟富民到机关饭堂吃了饭,并帮他买了车票,还给了他10元钱路上买饭吃。

钟富民洗冤的信念坚如磐石,可家里的日子日渐难熬。一家人四处奔波,在县城的桥洞、涵洞、废弃建筑物里都安过家。这样非人的日子,让钟富民的妻子董培连的心理几近崩溃,3次喝农药自杀,都被救过来,此后,董培连变坚强了:“我相信我的丈夫,那天晚上我和他同枕到天明,根本不可能去偷猪,一个家庭的屈辱,怎么能让丈夫一个人去承担?”董培连坚定地要和丈夫共患难。为了多赚点钱让丈夫申诉,董培连更加勤奋地捡垃圾。

检察官说:“我尽最大努力帮助你”

2006年3月,从未放弃申冤的钟富民找到贺州市检察院,意外遇到在此工作的赖飞燕,赖飞燕看了钟富民的材料后说:“我尽最大努力帮助你,你先回去。”

赖飞燕开始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足以认定构成名誉侵权。赖飞燕抱着案卷向科长黄熠华汇报,黄熠华按捺不住激动的情绪:“如果群众有冤屈我们不站出来为他们说话,我们还有什么脸面坐在这么舒适的办公环境工作?”赖飞燕很快写了一个“请求同意重新受理钟富民的申诉案件”的报告,上报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

法律终于说他不是“贼”

2006年9月13日,贺州市检察院向贺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12月27日,钟山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钟辉、钟松等7人的行为构成对申诉人的名誉侵权。据此,判决钟辉、钟松等7人向钟富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名誉损失5000元。 (《检察日报》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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