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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渎职的误区

2007-05-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年来查处的案件中,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给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案件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日前指出,目前发现和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数量与实际的发案状况相差悬殊,暴露出来的仅为冰山一角。

渎职侵权与贪污贿赂一样,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认

同度都相对较低,一些干部甚至误认为“钱不揣自家腰包不算犯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指出,所谓“钱不揣自家腰包”,很多时候只是“钱不直接揣进自家腰包”,而是揣进“小集团”腰包,或者“友情后补”。只要机关工作人员以公权力因不作为(玩忽职守)、乱作为(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收不收钱、早收晚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在查办一些渎职侵权案件时,不时听到这样一种声音,即认为当事人是“好心”办了坏事,值得同情甚至为之求情。这种错误认识加大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难度。一些领导干部对发展经济、鼓励创新与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关系认识模糊,有的甚至把惩办渎职侵权犯罪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对立起来,造成当前仍有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甚至被“谅解”。

以“好心办坏事”为由同情、开脱渎职侵权行为,反映出国家机关一些工作人员法治理念的缺失。这种以自我本位来衡量工作成绩的观念,与视群众为“愚民、刁民”的思路如出一辙。(《新闻周刊》2007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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