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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的前世今生

2007-06-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降低诉讼费的新规无疑给老百姓带来了福音。可谁又能想到,律师段茂兵(现任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所付出的艰辛?

诉讼费高 弱势群体被拒门外

段茂兵18岁那年的春节,家住重庆市万州区太龙镇龙水村的三舅陈华强一进门,就给段茂兵的

母亲跪下了:“姐姐,我想打官司告打伤我的恶人,可诉讼费要500元,我现在身无分文,你得帮帮我啊!”可段茂兵的父亲段开祥一月不足80元的工资,要养活一家5口,哪来的钱拿给内弟去打官司!

段茂兵目睹了舅舅一边抹泪、一边无可奈何离去的孤独背影。当时,他心里想“人民法院应该是为老百姓开的,为什么穷人反倒打不起官司呢?”从那一刻起,段茂兵决定以后要认真学习法律,并为穷人代言。

1990年底,段茂兵通过了万州区司法局的考试,到太龙镇司法所做了一名法律工作者。

地方法院违规收费

从1993年起,段茂兵先后跑了全国20余省市,走访了全国80多名因为打不起官司而放弃了自己诉权的平民百姓。通过大量调查,段茂兵终于发现法院至少三个方面收费“不合理”:

地方法院存在违规收取“其他诉讼费”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往往不区分案件的情况,一律收取其他诉讼费。如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费用是250元,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的40%作为其他诉讼费。

法院预收诉讼费用依据不合理。法院按争议金额的比例收取受理费,如争议金额为5万元,按规定应收取2010元,在法院审理查证属实金额是1000元时,受理费应收50元,这时法院多收1960元并不予退还。

当事人分摊诉讼费用风险方式不合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意见,诉讼费用由原告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而实际操作中,即使原告胜诉后,法院也不会退还其他诉讼费用,而是在执行败诉方的财产中抵扣。倘若败诉方无财产可供执行,垫付诉讼费用损失风险全部由胜诉方承担。

各地在诉讼费收取方面,大多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标准。最低的高出1倍多,而最高的竟然多达4倍!

“打不起官司就别打”

就在段茂兵收集材料、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上书时,万州130名民工在陕西旬阳县打工被拖欠73余万元工资的官司又找到了他。可他没有想到,他们来到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时,仅仅76万元标的的案子,法院竟然要收取受理费52040元,而“其他诉讼费”竟然是案件受理费的3倍多。对此,段茂兵提出了异议。

对方没好气地对他说:“我们一直就这样收费,你打不起就别打!”

段茂兵被激怒了。回到万州后,他开始告法院的“状”。他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写了一份《请求监督纠正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紧急情况反映》,可一直没有结果。段茂兵又向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告状”,呼吁人大予以监督,并与130名民工一起,给陕西省省长写信。

在省长的关注下,官司如期开庭,但法院收费问题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千字提案引发下调诉讼费

2005年1月,段茂兵以政协委员身份提出的《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建议》引起了民盟万州区委的高度重视,并作为民盟万州区委的集体提案提交民盟重庆市委。

2005年初,重庆市民盟主委、现任重庆市政协副主席的陈万志,又在段茂兵建议的基础上,重新整理成提案,并于当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正式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改革的提案》。提案提交全国政协后,引起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了国务院令,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为此发布消息:法院不再收“其他诉讼费”;10元钱可打劳动仲裁官司;一件离婚官司降至50元到300元不等……(《法律与生活》2007年6月上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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