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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被人刮倒赔400元

2007-06-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南京的林先生最近有点烦,自己的车正常停放在小区车位上,被邻近的车子刮了前保险杠。看看只是有几道划痕,林先生就告诉对方车主说:“你走吧,我也不让你赔什么损失。”林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非但对方车主没走,自己想走也不能了。

对方车主告诉林先生,因为要向保险公司索赔,他已经报警承认自己负全

责。双方到交警队填写《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后,又赶到保险公司核损。令林先生郁闷的是保险公司告诉他,由于交强险的原因,他在没有任何责任的情况下,要先向对方车主赔付400元的损失,然后凭对方给的400元修车发票到自己投保的公司领回这400元钱。

为了这起不明不白的事故,自己一天多的时间都耗在这上面了。“时间、精力、车子燃油费、手机通讯费……我的这些损失谁来赔偿?”林先生越想越觉得这事不合理。

事后林先生了解到,按照2006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过错的一方要向对方赔付400元限额的财产损失,就是人们常说的“无过错赔偿”。目前,此规定受到广泛质疑。(《齐鲁晚报》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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