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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滑倒受伤获赔付八年间病情恶化再起诉

2007-06-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上海的王先生所在单位与某省人民政府驻沪办公室同在一幢大楼的4层楼办公。1999年3月25日,王先生途经走廊卫生间门口时,冷不防重重地滑倒在地。经医生诊断,王先生为颅脑外伤、颅底骨折、脑积液、耳漏。出院后,王先生因与该省驻沪办协商未果,起诉到黄浦区法院。

法院在现场查明,该省驻沪办曾向大楼物业

公司申请装修,但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走廊原木质地板上铺设地砖,并在厕所出入口处形成坡度,导致王先生在光滑有坡度的地面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经治疗仍遗有头部外伤后神经症。

法院据此作出了该省驻沪办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6万余元,物业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审判决。

在法院判决后的几年当中,王先生的病情时有恶化,多次到医院住院治疗,精神上和经济上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王先生于是再次将原肇事单位和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6万元。经鉴定,王先生的现有症状与当年的摔伤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虽已事隔8年,但鉴定结论为两者存有因果关系,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该省驻沪办对此应承担全部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日前,法院判决该省驻沪办赔偿王先生医疗费8000余元,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4.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新民晚报》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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