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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互搞“捐赠”,荒唐

2007-06-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6月17日《检察日报》报道:6月14日,江苏省检察院向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捐赠150万元。据悉,这是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接受兄弟省市检察院捐赠中数额最大的一笔。

司法机关作为一个全额拨款的机构,即便经费有所节余,也绝不应自行拿出来搞对外捐赠。从理论上讲,司法机关并不拥有财政拨付的司法经费的所有权

,而只拥有使用权――且仅能供自己使用。如果经费用不完,可以由财政收回另行分配给需要的公共事业;第二年则根据司法机关经费的实际使用额,重新核算拨付数额。同样的道理,如果财政拨付的司法经费严重不足,则应由财政在审查核实之后,及时补足,并在下一个财政年度里,按司法机关的实际需要额度来编定拨付金额。司法经费短缺,无论如何不能让司法机关向发达地区的兄弟单位“化缘”去。东西部的司法机关相互搞“捐赠”和“募捐”,简直是一场荒唐而又苦涩的活剧――更可怕的是,这种荒唐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甚至是值得肯定且应继续予以推广的新办法。

要破解这些灰色的现实,就必须改革司法机关财政保障的行政化和地方化。在理论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手持行政权的财政部门)来编制司法机关的年度预算案,交人大会议通过后转财政部逐级拨付,任何一级财政部门克扣司法经费,都将受到行政甚至刑事追究。不要再以国家尚不够富裕无力全额支付为由,而为司法腐败增添一个制度性的借口。(《羊城晚报》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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