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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紧渎职犯罪的法网

2007-06-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我刚到渎职侵权检察厅时,渎职犯罪造成的个案损失超过千万元的,就已经感到很严重了。现在,损失几千万乃至上亿、十几亿元的都不鲜见了,渎职侵权犯罪的后果越来越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表示,为加大对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最高检已经着手修订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

件标准,以突出办案重点,避免对这类犯罪“轻处轻判”(6月22日《人民日报》)。

法律本来对渎职犯罪规定的刑期就不高,再来左一个免刑右一个缓刑,岂非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纵容和放任?这种对渎职罪的宽宥,本身就与法律精神抵触。通过修订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标准,给渎职犯罪以严格的标准设定,固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罪轻判的现象,但更重要的还在于,我们的社会从观念上强化对渎职犯罪的敏感度。比如山西黑窑奴工事件,长达10年之久,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是否知情?有的孩子家长向当地职能部门求救,有关人员是否涉嫌不作为?是否存在官窑勾结?每一个环节都有渎职的阴影,而不是轻描淡写的“政府监管不到位”,面对邪恶,不作为即渎职。(《新京报》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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