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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妻子有权调查丈夫“私房钱”

2007-07-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第一稿)》中,对“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增加了可操作性条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婚内夫妻双方的各自财产收入被视为共同所有,但在“知情权”

上国家大法缺少明显的可操作性,比如,奖金、加班费、或者其他可“有效”隐蔽的投资如股市、基金等。因此明确妻子的调查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银行等单位的“协助义务”是一种进步。(《东方早报》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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