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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判决一起干股受贿案

2007-07-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2年,浙江省龙游县政府成立河道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河道采砂整治管理工作。时任龙游县水利局水产渔政站副站长的雷金富被任命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5年,龙游县灵山江堤防外的后田铺村有一片荒芜的高河滩鱼塘,本来是胡海松、蒋月新与吴爱国三人合

伙承包的,准备以鱼塘改造之名开采鱼塘范围内滩地的砂石料。后吴爱国因故退出。胡海松和蒋月新灵机一动,商量邀请主管河道采砂的实权人物雷金富入伙。雷金富听说后,知道有利可图,满口答应。胡海松、蒋月新提出,不需要雷金富出资,只要他在该鱼塘砂石料的开采或转让上提供帮助,就可以获得1/3的红利。雷金富表示同意。

此后,为了掩盖没有出资的事实,由雷金富起草签订了他们三人共同出资的假协议书。然后,雷金富与采砂商人吴以诺协商后,把高河滩鱼塘的砂石料以38万元转包给了吴以诺,雷金富从中分得8万元。这样,雷金富没出一分钱,而是以自己的权力“入股”,就得到了8万元“红利”。

2006年11月,龙游县检察院对雷金富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12月15日,龙游县法院开庭审理雷金富受贿案。

今年6月8日,龙游县法院判决,认定河道办负有统一管理全县砂资源的职权,有权对高河滩鱼塘砂石料的开采进行监督管理。胡海松等人因为雷金富在这方面有监督管理职权,为了将来开采石料时得到关照,才让雷金富不出资而参加分红。雷金富明知并予允诺,客观上也没有出资。他与胡海松等人之间实际上是权钱交易关系,而非合伙关系,这8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法庭遂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雷金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此案的判决警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干股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就可被司法机关以受贿罪定罪。(《检察日报》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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