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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与“国法”衔接是进步

2007-07-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列出了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中央纪委先行出台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要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稿)》基本一致并相衔接。

该司法解释一旦颁布实施,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

目前,行贿受贿以汽车、房子为媒介者居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买房子、车子,中间的差额部分就是贿赂。此外,有些官员不用出钱就在厂矿公司获得干股,坐收渔利;有些官员不用出钱或者少量出钱委托别人“理财”,就能在证券市场上一本万利。

这些腐败行为,表面上波澜不惊,其实钱财进出数额巨大,对经济生活和社会危害极大。中央纪委的八项禁令将这些丑行具体而准确地描述出来,要求党员干部对照检查,有问题者在一个月内作出交代,显示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

问题在于对于一些泥足深陷但拒不交代问题的腐败分子,对于一些已经承认问题但贪腐情节严重的党员干部,仅仅作出党纪处分是远远不够的,势必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的尴尬是,由于八项禁令中所列的腐败形式属于“老革命遇到的新问题”,并不在现有法律条文所能涵盖的范围之内,检察院以什么罪名起诉、法院如何量刑都是问题。所以,与中央纪委八项禁令相配套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迫在眉睫。只有党纪与国法衔接了,所谓“大限前交代问题属违纪行为,大限后出事就是犯罪行为”才有实际意义。  (《北京青年报》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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