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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公款出境游”与贪污罪

2007-08-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6年11月2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副检察长徐文艾为团长的“公务考察团”一行10人,在芬兰赫尔辛基机场办理入境手续时,考察团所持的芬兰司法部邀请函被芬兰边防局官员识破系伪造的信函,考察团因此被拒绝入境。近日,中纪委会同其他部门,对此事件进行了通报查处。

处理决定中有将“经办人叶彬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而被查处的相应问题还包括了“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增加目的地国家;以公务考察为名公款出国旅游;弄虚作假,对抗组织调查;经办人收受贿赂,审批人员把关不严等违规违纪事实。”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以公务考察之名动用公款来满足个人出国旅游的需求,就是利用职务之便、用骗取的手段来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按国内贪污罪大多数的立案标准,5000元是底线。这个“公务考察团”已经到了芬兰赫尔辛基机场,大抵每人的花费早已超过了这个最低限额。不过,目前还没有看到这些“考察团”成员将被追究贪污罪的报道。

目前,“以公务之名公款出国旅游”本身较难认定,“公款出国旅游”多打着“公务”旗号,没有人明目张胆地宣称自己是使用公款来因私出国。这正需要司法机关对贪污罪的抽象规定予以细化。(《新京报》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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