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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联合声明》并未放弃中国国民索赔权

2007-08-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期,日本最高法院在对中国劳工诉日本西松建设公司损害赔偿案的判决中认为:“《中日联合声明》延续了旧金山和约,在第5条中放弃了战争产生的所有请求权”。

其实,日本最高法院的这一观点,在签署《中日联合声明》前,就已被中国方面否定。据档案记载,在1972年9月26日日方提交中方的《中日联合声明》大

纲的版本中,曾刻意对中方有关放弃赔偿问题的范围作过修改。但中方并未接受日方所谓放弃“与两国间战争相关的一切赔偿”的主张,最后中日双方达成一致,在1972年9月29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中的第5条中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这里可十分清楚地看出,《中日联合声明》中所说的“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并非日本最高法院判决中所说的包括个人赔偿在内“放弃了请求权”,与当时日方关于联合声明修改方案中的所谓“不对日本国进行与两国间战争相关的一切赔偿要求”更是完全不同。它是有限定的。第一,限定的赔偿“主体”是“国家”,而不包括“国民及其代理者、代表者”。第二,限定的赔偿“范围”是“战争”,而不包括与战争相关的其他一切赔偿。因此,可以断定,中国战争受害者有权要求日本政府及其他民间加害者进行赔偿。(《中国律师》200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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