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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人生态的法治视野

2007-08-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犯罪多样化与隐蔽化的现代社会,利用线人破案已成为通行各国的重要手段。我国在公共安全和反腐败等领域也愈加需要线人,但至今除了各部门的一些内部规定外,均无国家层面的立法,对线人的监控、赦免、报酬与保护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法律盲区

对于线人和卧底,目前学

界未明确划分,但主流观点是,线人是知道调查对象情况的非警人员,卧底指潜入调查对象内部的警方人员。

记者通过与多名刑警与线人的访谈获知,国内在打击贩毒、假币、贩枪、强迫卖淫等重大刑事案件中,使用线人是常用的手段。有刑警指出,在东南沿海的一些发达城市,平均一名刑警拥有一到三名保持单线联系的线人。在云贵等一些缉毒重点地区,缉毒警察平均拥有的线人数量更多。

事实上,在我国的公共管理实践中,远不止公安机关在使用线人,反贪局、监察局等反腐机构、海关缉私、税务缉查、工商打假、烟草专卖等政府部门都在使用线人。据不完全统计,整个珠三角有5000名以上靠酬金谋生的职业线人。此外,还有许多兼职的线人。

但如此庞大的线人群体,至今生活在灰色的法律地带。其中警方线人涉及公共安全最甚,因此也最需社会关注。

“与多数法治成熟的国家相比,我们还没有明确立法,只有公安部1984年制定的《刑事特情侦查工作细则》这一内部规定。这对一个追求法治的国家来说是亟待改变的。”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翟金鹏认为。

北大法学博士后吴丹红也表达了类似忧虑:“我在研究中发现,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内部规定又过于原则和宏观,导致一些侦查机关在使用线人方面随意性过大,有滥用秘密侦查手段而侵犯公民正当权益的现象,也有线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

线人失控

因滥用线人而致管理失控的情况媒体曾有公开披露。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2001年前,贵州凯里警方利用一些贩毒人员作为“特情”、“线人”,“引诱”大毒贩前来交易,发展到了80%的毒贩都是警方的线人。结果出现了“大水冲了龙王庙”的奇特景观,“在打掉一个窝点时,经常发生州公安局、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派出所等不同的单位和部门来说情,称对方是自己的线人,最后只好一放了之。而他们被放虎归山后,可能贩卖数十宗毒品,才会象征性地提供一起线索。”2001年凯里警方决定严禁依靠“特情”、“线人”办案,只准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深挖,追查其买毒源头。

另一方面,线人的合法权益也常常得不到保障。线人抱怨最多的是线人费被截留或少给的问题。人身安全更是他们最大的担忧,有知情者反映,南方某重要城市,由于多名线人被报复,导致线人群体因惊惧而流失。

双向保护

把线人制度置于法治视野下,已成了各方共识。

“这(指缺少相关法律)已经成为制约打击犯罪和制约线人发展的重要因素。”翟金鹏认为,我国既缺乏系统的证人保护制度,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对污点证人的豁免制度,只有“立功减免刑罚”的条款可勉强比照采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线人总是和侦查员单线联系,保密性很强,有时很难证明这是在执行任务,“所以甚至出现过数起线人被误判有罪的案子”。

吴丹红认为,保护线人的权利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立法还应防止秘密刑侦的滥用。法治不仅要求公民的行为受法律的调整,而且要求国家的行为受到可预见的规则的制约,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逾越特定的轨道。

比照美国、德国等立法先例,吴丹红认为,使用卧底与诱惑侦查的手段,应限制在危害国家安全、贩毒、伪造货币、走私、贩卖人口、洗钱、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以及在通过常规侦查手段无法破案,或破案会遭遇重大困难的时候。并且,只能适用在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倾向的对象身上。同时,秘密侦查直接由侦查机关自己批准,易监督失控,所以应由检察官或法官授权卧底侦查为妥。

目前,相关学者和有关部门正在推动对线人制度的调研与立法。(《南方周末》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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