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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狂”获刑

2007-08-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7月,天津刚出狱不久的孙林(化名)购买了针孔摄像头、无线发射器、接收器、摄像机、电脑等设备,预谋在洗浴场所内偷拍他人并以此敲诈牟利。

2006年10月3日下午,孙林通过在一洗浴中心的单间内事先安装的彩色遥控摄录设备,将林海(化名)与一女子发生关系的情况秘密摄录。在驾车尾随林海确定其住址后,

他将一个装有复制偷拍内容光盘及字条的信封贴在林海的汽车挡风玻璃上,并威胁如不掏钱就将光盘邮寄给双方家庭及单位,林海被迫将3.5万元汇入他指定的账户中。

截止到今年2月,孙林以同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现金达18万余元。

近日,天津河西区法院一审认为,孙林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判决其有期徒刑6年。

(《新华每日电讯》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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