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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劳动关系就可认定工伤

2007-08-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韩振宣今年53岁,是河北省无极县七汲镇小汉村人。她从2004年11月到无极县一家明胶有限公司做出胶工,但企业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4月25日凌晨3时许,她被出胶的机器绞断右手,左手中指和拇指绞伤,后在几名工友的陪同下,被送到省三院救治。经手术,其右手截肢至手腕部位,左手中指缺失一节半,拇指做了

植皮手术。

住院期间,企业先后为她支付了29000元住院医疗费。出院后,双方因工伤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企业方拒绝承认韩振宣为其职工。

今年1月5日,韩振宣起诉到无极县法院,要求确认她和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经多名工友作证,法院认定韩振宣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她向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河北劳动保障部门曾明确: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申请认定工伤的,应提交与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对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符合其它有关受理规定的,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8月3日,韩振宣领到工伤认定书。目前,韩振宣正等待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之后法院将择期再次开庭审理。(《工人日报》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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