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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情人买房妻子可以“收回”吗

2007-09-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李先生和孙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感情尚可,后李先生有了外遇,并出资50余万元给情人买了套房子。孙女士认为这50余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可否要求确认该赠与无效?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因该赠与财产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故李先生无权单独处分该共同财产,其无偿赠与该女子的行为损害了孙女士的合法权益,并且由于该女子系无偿取得该财产,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综上所述,李先生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法制晚报》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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