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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违约父亲赔

2007-09-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11月3日,袁申(化名)作为担保人认可女儿丽丽(化名)与上海某航空公司签订乘务业务培训协议,丽丽被该航空公司送到香港国泰航空公司培训,期限为2003年11月27日到2005年5月27日。

双方约定,丽丽在港期间,享受各类津贴和生活津贴的各项福利,在完成培训任务后,丽丽必须在该航空公司服务8年,若丽

丽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违约金,标准按每年2万元计算。

2005年5月13日,丽丽完成了培训任务后,回到航空公司工作。2006年7月20日,丽丽向公司申请两年事假,未获应允,丽丽从同年8月1日后不再上班。

9月30日,该航空公司经过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于今年6月14日将丽丽的父亲袁申告上法院,认为袁申是丽丽的担保人,要求他支付航空公司13.03万元。

日前,经静安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袁申支付航空公司7万元,航空公司则为丽丽办妥退工手续。

法官解释说: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新民晚报》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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