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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制约群租的连锁反应

2007-09-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上海市房地局下发通知,对2005年版的《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进行增补,新增制约“群租”的新条款中规定,民房出租,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见京华时报8月29日)

上海房地局此次下发的“示范文本”,还不能说成是政府的政策性法规。对小区业主大会来说,其更大

的功能归属应为价值参考,而不应具有强制力。但是,必须承认,当前业主自治尚不成熟,很多地方业主大会还习惯于接受房地局“管理”,而房地局本身又集结着浓烈的“父爱主义”,如此示范文本自然很容易在施行过程中异化为地方行政性法规。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不能掉以轻心。

其实,谁不愿意拥有舒适的私人空间,而去主动选择“集体宿舍”居住呢?在上海、北京等地,由于租房价格过高,以至于很多“白领”都不得不选择“合租”。对于广大的外来工与城市低收入群体而言,他们那点菲薄的收入,更是难以支撑昂贵的租金,在不得已之下,他们才选择便宜的“群租”、“合租”房。

“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实际上将上述那部分合租群体从“拼房”中挤出来,他们要么为此付出更大的房租代价,承载更大的经济负担;要么被迫背负巨债去买房;要么只能离开这样的城市另谋发展。每一种结局,都伴随着民生的艰难与沉重。这也说明,这样的公共管理,离体恤民生太远。(《潇湘晨报》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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