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2日下午,云南刘某驾驶陆良县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行至县城某地时,因超过该车行驶证核定的人数载客,被巡逻交通民警查获。随后,执法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刘某罚款100元并记两分的行政处罚。
次日下午,同一公共汽车有限责
8月13日,曲靖中院终审宣判,驳回两公交车司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接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虽然被处罚的两车系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但仍然符合上述“机动车”的属性,而且是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该由该法处置。(《工人日报》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