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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动怒显示法外人性

2007-09-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京华时报》报道,2005年,韩某6岁的儿子被邻居张家13岁的儿子掐死,法院判决张家赔偿韩某15万余元,但死者的母亲韩某至今一分钱也没拿到。怨恨在心的韩某把硫酸泼向了张家大女儿张萌。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判决韩某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受害者48.8万元。宣判后,韩某和张家父亲在法庭上起了争执。脱下法袍的主

审女法官目睹这一幕,斥责张家父亲当初在韩某儿子的赔偿问题上违背良心,因为,据法院调查,张家有两辆车。

女法官在闭庭后脱下法袍,当庭斥责原告,从公共舆论来看,几乎是一边倒地为该女法官叫好的声音。

根据2005年颁布的《法官行为规范》,法官在宣判后,对诉讼各方不能赞赏或者指责,对败诉方提出的质疑,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该女法官显然也是知道这个规定的,要不然她就不会在脱下法袍之后才斥责原告,可能在法庭上就斥责这个让她愤怒的原告了。女法官对自己行为的解释是:“我脱下法袍也是个普通百姓,实在太生气了!”

在女法官的心中,她可能把法袍当作了一种象征,一种强迫她不能将自己内心的道德诉求与法律的公平正义和谐统一的外在形式。作为一个了解本案的前因后果的女法官,她深知是原告对赔偿义务的不履行导致了本案的悲剧;但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她只能依法判决因激愤而伤人的被告。

如果她是一名“理性”的法官,她可能会保持沉默;如果她是一名“懒惰”的法官,她可能闭庭之后就离开。但这些都是如果。她是一名女法官。她脱下法袍,在法庭内斥责了原告。这位女法官的冲冠一怒,使我们看到了刚性法律之外的柔情,无情规则之外的人性。 (《羊城晚报》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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