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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严过法律当属无效

2007-09-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4月,小童应聘到某酒店,负责酒店水电维护等日常工作,并与酒店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今年4月1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订劳动合同。

6月3日,酒店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水电使用情况,发现有人偷水偷电。酒店认为,小童没有尽到责任,遂扣发其奖金。小童一气之下5天没有上班。后来,

酒店对其作出了除名的决定。小童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撤销酒店对小童的除名决定,补发小童工资。

律师解答:

酒店与小童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都未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小童继续提供劳动,酒店继续提供工作条件和报酬,这是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酒店《职工手册》中规定:“职工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将给予开除处分”。这与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相违背。因此,该规章制度的这一条款无效。 (《法制晚报》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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