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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首次被诉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7-09-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4月至2006年5月间,北京李跃等31人经预谋,分别驾驶购买或租借的奥迪、帕萨特、本田等轿车,在北京市主干道及高速公路上,故意撞向正在并线的车辆,造成对方负全部责任的事故220余次,并借此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1万余元,最多的一次索要2.0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31名被告人此举足以危

害到公共安全,已触犯刑律,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以往案例中,类似“碰瓷”行为多被定性为敲诈勒索,但这起案件却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也是北京市检察院首次以该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根据刑法规定,两项罪名处罚差异巨大,敲诈勒索罪最高处以10年有期徒刑,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是死刑,而且起刑点就是3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加大了对“碰瓷”的打击力度。(《北京青年报》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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