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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炙手可热责任缺失

2007-09-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依照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股份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都需要专业机构进行推荐。

取得保荐代表人的资格近乎苛刻,必须具备三年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最近一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项目主办人。登记注册的保荐代表人现在大约800人,其中约6

00人为首批追认式的“自动注册”,从2004年至今组织了四次考试,每次考试通过者寥寥无几。

保荐机构为了登记注册和发展业务的需要,不得不高价争抢保荐代表人,使得市场上保荐代表人年薪涨至百万元甚至数百万元以上,并且动辄以“转会”相要挟。事实上,很多保荐代表人目前已经沦为简单收取签字费的签字人,保荐代表人多数不是项目的具体经办人,对于发行公司的情况缺乏了解,甚至从未到过现场实地核查,也很少参与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制作,而是把实际工作委之于其他非保荐代表人。

有业内人士直言,保荐机构作为公司上市、发行证券第一把关人,有承担其保荐法律后果责任的财力,如果所保荐的证券发行出了问题,照理也应当负“推荐失察”的责任。但是,现在由于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过分关注,对于保荐代表人以及保荐机构的责任,反倒被放到了一个比较次要的位置上。 (《法制日报》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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