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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照”也受法律保护

2007-09-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集体照”也受法律保护

东北的卢女士参加公开活动时拍摄了一张集体照,后被制成某房地产的广告宣传单。卢女士认为,在没有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的照片被广告公司使用、制作成商品房广告宣传单到处散发,自己的肖像权已被侵犯,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广告公司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

近日,法院认为,集体肖像受

法律保护,判决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卢女士精神抚慰金1万元。

专家提醒,市民如遇类似情况,也可向广告制作者或经营者索赔。如遇新闻采访需要拍摄照片,市民则可自由选择是否接受采访。(《上海法治报》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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