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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外的“审判”

2007-09-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事发经过成谜案

南京彭宇案件从今年3月第一次庭审以来,逐渐吸引了越来越多公众的注意。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27岁的彭宇回忆,去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他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

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事发时,50多岁的陈二春先生也过来帮忙,一起将受伤的徐老太搀扶到路边。徐老太当时表示,“不会连累你们的。”陈二春随即打电话通知徐老太的家人,见徐老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陈先生就离开了。

随后,彭宇帮徐老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可徐老太的儿子提出,怕忙不过来,问彭宇能否同去医院,彭宇同意。在医院里,当得知是胫骨骨折要花费几万元换人造股骨头时,徐老太的态度立刻转变,她对彭宇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彭宇当时就懵了。

而徐老太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倒我的!”当时车站上来了两辆83路公交车,她在车站上发现后面一辆83路车比较空,在赶过去的途中被从前面一辆车后门下来的彭宇撞倒。徐老太表示,“我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而经鉴定,徐老太的伤势已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去了4万余元。

证人陈二春在今年7月6日第3次开庭时陈述,他在事发现场看到,徐老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从第二辆车后门下来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但他坦言,自己并没有看到彭宇和徐老太相撞的瞬间,于是究竟谁撞了谁,成为“罗生门”式的谜案。

而徐老太却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不是他,那个人脸上有痣”。

今年1月4日,徐老太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总计各项损失13.6万余元。

9月5日,法院对彭宇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因此,法院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彭宇不服判决,9月18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遭质疑

该判决一经公布,网上舆论一片哗然。

有网友质疑,徐老太被撞受伤忍受剧痛之时,还能记得证人脸上有没有痣,难以置信。

第一次开庭时,彭宇向承办法官申请,调取当时出警派出所的原始询问笔录,派出所却以正在搞装修为由不予提供。而到了第3次庭审,原告代理人却又拿出了一份据说是原始询问笔录的电子文件和民警的回忆材料,以作为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证据。于是有网友不解:派出所所长所为是否构成伪证罪?

在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甲方乙方》栏目拍摄的新闻片中,电视台记者曾追问城中派出所卢所长电子版笔录是用谁的手机拍的,卢所长确定是自己的手机。而彭宇当场利用自己通信方面的知识,调出照片信息证明该照片并非卢所长手机所摄。在追问下,卢所长道出实情,照片是徐老太的儿子拍的。“为什么事发后第二天徐老太儿子就留下了电子版笔录,难道能预知这份笔录日后的消失?”不少网友怀疑,“听说徐老太儿子是公安,是否与笔录失踪有联系?”

而一位名叫宁清平的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既然是徐老太主张向彭宇索赔,理应当由徐老太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徐老太不能证明彭宇撞伤她,则徐老太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在质疑之外,好事难做的感叹也在网友中得到共鸣,“看了这个案例只能是叹息,叹息道德的理念被蹂躏,我只能对彭宇说:也只能怪你不应该做好事,因为他们反过来咬你的时候,会把好人的心给撕碎……”(《中国青年报》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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